駁林滿紅的「中華民國」主權論述

April 24th, 2009

馬英九一上台,便任命中研院近代史研究員林滿紅為「國史館」館長,林滿紅不負所託,新官上任就掃除前館長張炎憲的台灣史取向,重新把「國史」定位為 「中華民國史」,並把「中華民國史」再聯結到一九一一年的辛亥革命,繼承大清帝國的主權與領土。
林滿紅頂著哈佛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舉出歷史事件,移花接木作主觀解釋,試圖推翻本土派的「主權在民」論述,宣稱「中華民國」從一九五二年台北和約簽字便擁有台灣「主權」;從一九五二年以來「中華民國」的「統治範圍」限於台、澎、金、馬;自那時起「中華民國已脫離」中國大陸那片完整的秋海棠,並逕自進行「在地化的工程」。
林滿紅的主要論點,今年一月號的「台灣光華」雜誌已有長篇報導,四月上旬統派媒體再加以剪裁宣傳,輕重略有不同。依「光華」雜誌報導,林滿紅列舉有關台灣主權變遷的五段論:一、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戰敗,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永遠讓與日本」。
二、一九一一年國民革命軍推翻清帝、創建民國,中華民國因此繼承滿清政府的主權及領土,包括金門、馬祖。
三、一九四五年二次大戰結束,日本戰敗,屬戰勝國一方的「中華民國」「接收」台、澎,自此至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生效,台澎處於國際法上地位未定的「軍事佔領」。
四、一九四九年中共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繼承「中華民國」在大陸的主權;「 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
五、一九五二年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中日和約」,日本放棄在馬關條約中取得的台、澎;「中華民國」身為締約的一方,除了「既有的金、馬」之外,「主權及領土範圍再擴及台、澎」
一家統派媒體似乎也覺得第二項及第四項對「中華民國」太沒面子,在報導時略去,但把第五項的「主權與領土」變成「法理及事實上的管轄權」。
這幾段歷史事件是事實陳述,問題出在概念不清,其主觀解釋與國際法習慣及當年條約談判的立意不符。林滿紅沒有說明「中華民國」是「政府」或「國家」;如果是「國家」,它是「新國家」或一個舊的「分裂國家」,但既上溯一九一一年,顯然她是套用克勞福( James Crawford) 所論述的「分裂國家」之定位。
因為國民黨政府從未主張台灣、澎湖、金門、馬祖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中國」是「國家」,「中華民國」是政府,而這個「中國」政府,在一九四九年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政府所繼承,它在聯合國的席次也在一九七一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
林滿紅的「中華民國」論如果要有效,那「中華民國」必需主張它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與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隸屬關係,其領土及主權只限於台、澎、金、馬,並將憲法及法律中有關台灣與中國大陸均屬中國的條文全部刪除,不能再抄襲國民黨「一個中國」,「兩岸分治」,中華民國「主權」及於中國大陸,「管轄權」只及於台灣區的「分裂國家」老套。
林滿紅的「中華民國」上接一九一一年,有金、馬而無台、澎;「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也有金、馬而無台、澎,而中國本土主權既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作為「中國」這個國家的合法政府地位已喪失,它在一九四九年已無領土及人民,或領土及人民只剩金門與馬祖,本身己不成為「國」,如要在有效控制地區( 台灣) 建國,便是新的國家,不能是上接「一九一一年」。
林滿紅的論述力圖自圓其說,卻是牽強附會、錯誤或扭曲解釋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認為「中華民國」依和約取得台、澎主權。她舉証的理由有四:第一,因為台、澎是清帝國(中國)依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馬關條約廢止,台、澎主權便回歸中國所有;第二,因為日本與「中華民國」締結和約,並宣佈放棄對台、澎的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中華民國」即接受日本「放棄」的主權;第三,台灣的日本國民身份因和約轉變成「中華民國國民」。第四,對日和約第一號換文確認和約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但是,依國際法慣例,主權的讓渡與轉移,需要條約、協議明定,並無自動回復之說;如採自動回復,則大清已亡,繼承大清的「中華民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台灣主權豈不要回復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澎主權而不明定轉移給任何國家,是因為盟國無共識,經過美、英談判磋商後作出的妥協,蓄意不予處理,留待以後解決。蘇聯便以和約未明定台、澎主權歸還中國為由,拒絕簽字。也有簽字國對和約未規定台、澎主權的轉移而在簽字儀式中表示抗議。因此,和約未定台、澎主權轉移的用意在談判記錄中至為明確,無法擅自曲解;美、日各國未承認台澎主權屬中國,道理在此。
依舊金山和約條文,「中日和約」有關台、澎主權的條款只能確認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國民黨提出的和約草案,原用「日本國放棄」的「現在式」文句,但日本堅持用「完成式」,宣稱日本依舊金山和約「業已放棄」對台、澎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既已對四十八個舊金山和約簽字國宣佈放棄對台、澎主權在先,日本與「中華民國」締約時已經不再擁有台灣主權,何來日本放棄、由「中華民國」接受之理?當年負責對日和約談判的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便承認,就法律而言,台、澎主權並未轉移給中華民國,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已放棄對台、澎主權,自已無主權可轉讓。
至於台灣居民的「國籍」問題,國民黨政府以盟國代表佔領台灣後、和約簽字之前,即自行規定台灣居民改國籍。對日和約為解決雙方人民,包括居住日本之台灣前居民的權益問題,需要對「中華民國國民」有所定義,因此,該條文特別用「就本約而言」的限定詞,並指「中華民國國民」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用此項國民的定義來推論主權轉移,正與條約不處理主權轉移的立意相抵觸。
根據和約簽字時第一號換文內有「領土」一詞來証明主權轉移,也是望文生義,而不知談判的立意。第一號換文目的在確定條約「適用範圍」,那是日本要保護自己,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和約只適用在目前控制的範圍。談判時美 國居間協調,曾有使用「地區」取代「領土」的建議,但後來沿用「領土」。日本受美國左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之間,選擇與「中華民國政府」締約,但和約效力不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控制地區。蔣介石政府強烈反對列入合約適用條款,一再爭執不遂,才妥協改以換文行之。
關於「領土」的用語,在「中美共同防衛條約」也有「就本條約而言,中華民國領土指台灣、澎湖」的規定,而美國國會特別聲明此項用詞並不改變台、澎法律地位未定之現狀。「中日和約」換文也有「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的限制詞,據換文「領土」一詞指日本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主權並不妥當。
林滿紅還以聯合國憲章仍列「中華民國」為創始會員國為由,主張以「中日和約」造成的「 中華民國」定義「重返」聯合國,那真令人懷疑她的論述只在為馬統政府的「終極統一」目標作政治服務。聯合國憲章的「中華民國」是當年「中國」的正式國號,這個國家與政府均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而且,基於前述理由,「中日和約」並未對「中華民國」定位,也未轉移台、澎主權給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並沒有地位 「重返」聯合國。
台灣的國家定位應該建立在「主權在民」的基礎上,也即在日本放棄對台澎主權、台澎人民脫離殖民地地位,繼承台澎主權,決定自己的前途,而非錯誤的強行解釋日本把台澎主權交給當時合法領土只有金門與馬祖的「中華民國」,否則便荒謬的變成台灣人民不能建構自己的國家,反要被金門與馬祖構成的「中華民國」併吞,墮入台灣屬於舊中國「分裂國家」的圈套。
台灣要成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可行的作法有三:
 第一,以主權在民為基礎,制憲、修法、正名,與中國畫清界線,建立新的主權獨立國家;
第二,以主權在民為基礎,修憲、修法,與中國畫清界線,宣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沿用「中華民國」為正式國號;
 第三,宣佈「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相隸屬,並修改憲法與相關法律,刪除與中國大陸同屬一個國家之文字,使其主權、領土及人民只限於台、澎、金、馬。
台灣作為新國家的分界點不是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簽字生效,而是本土政權落實主權在民,台灣人民以民主方式選出全新的國會及直選總統,這才符合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澎主權的意義,和聯合國憲章及人權、政治權利條約的原則。
林滿紅的論述,既然把「中華民國」上溯一九一一年,而且仍佔有中國「固有領土」的金門與馬祖,她和連戰、馬英九那批人一樣,是在聯結中國,套用「分裂國家」的理論,認為中國因內戰分成「兩個中國」,擁有台灣主權的是「中華民國」,而不是台灣人民,因此,馬英九有「終極統一」之論,胡錦濤與連戰有國民黨與中共結束內戰統一中國,不要讓台灣人民公投,台灣人民沒有發言權,這是「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之論述最險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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